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提升银行诉讼水平

近期,我院在审判原告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满洲里天成伟业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农信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送达难问题凸显,农信社在起诉书中通常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地址统一登记为身份证地址,但据法院送达过程中发现,许多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所已变更,使法院无法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从而导致只能撤回起诉或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加大了诉讼成本。其次,格式化诉状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在诉讼中使用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贵社的合法权利。

针对此现象,我院向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如下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农信社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应载明送达地址变更后的通知程序,以方便法院相关诉讼文书的送达,节约诉讼成本。二是建议农信社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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