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助力疫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及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月24日,根河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司法服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切实点和着力点,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意见》围绕充分认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依法稳妥处置疫情防控引发的民事纠纷,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坚守为民初心维护公平正义、切实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等五个层面,制定了20条具体举措,为疫情防控、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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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为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不断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依法治理能力,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因此,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全院干警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角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办案、疫情防控两手抓、两手硬,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二、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1.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违法犯罪行为。2.严厉打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3.严厉打击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犯罪行为。4.严厉打击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犯罪行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犯罪行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行为。5.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6.严厉打击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三、依法稳妥处置疫情防控引发的民事纠纷,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7.依法支持企业发展。要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要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8.依法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因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对确因疫情造成迟延履行、无法履行的合同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准确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规定,依法公平处理,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9.依法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谅互让,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10.妥善处理好涉企纠纷案件。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案件,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尽量采取展期或续贷方式帮扶企业。11.强化对涉案企业的善意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注重善意执行,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软查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坚守为民初心维护公平正义。12.强化诉讼服务措施。健全“线上”服务渠道,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咨询、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需要联系法官的,引导其优先选择“移动微法院”、电话、转载请注明:http://www.genhezx.com/ghsmj/9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