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

1.1 风险评估

鄂伦春自治旗地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东南麓,嫩江右岸,位于东经°55′-°10′,北纬48°50′-51°25′之间。北面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面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面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壤,西面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南北宽公里,东西长公里,边线总长公里,总面积平方公里,占呼伦贝尔市总面积的21.6%,是呼伦贝尔市面积最大的旗。

全旗共有8镇2乡,分别是阿里河镇、甘河镇、乌鲁布铁镇、大杨树镇、诺敏镇、吉文镇、古里乡、托扎敏乡、克一河镇、宜里镇。境内驻有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6个县团级林业局,大兴安岭农场局及所属6个国营农场,黑龙江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面粉厂。

自治旗地貌可分为低山区、丘陵区及河谷平原。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缓慢倾斜,最高海拔高度是西北的大白山,海拔米,最低海拔高度是东南角的多布库尔河入嫩江汇合处海拔米。

气候条件:自治旗处于大兴安岭东南麓,属于温带、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西部属于大兴安岭山地寒温湿润林业气候区,东部属于大兴安岭东麓林缘温凉湿润半湿润林牧业气候区。受内陆及海上高低气压和季风交替的影响,四季气候变化显著。春季干旱多风,日照充足,夏季短暂温凉,多雨;秋季气温聚变,霜冻早;冬季漫长严寒。

河流湖泊分布:本旗地处嫩江上游右岸,地形西北高,东南低,海拔~m。境内河流均发源于大兴安岭东南侧和伊勒呼里山南侧,自西北流向东南,汇入嫩江干流,属嫩江水系。河长在20km以上,流域面积超过km2以上的河流有条,其中:一级支流17条,二级支流54条,三级支流67条。流域面积超过0km2以上的大河流有5条;总流域面积5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市的20%,地表水资源总量.7亿立方米,占全市的35.5%,是一个少有的丰水区。湖泊很少,湖水面积大于0.1km2的湖泊只有5个;而且被密布的众多河流所代替。全旗水资源总量为.7亿立方米,其中诺敏河流域34.8亿立方米,甘河流域36.4亿立方米,其它部分42.5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0.7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1.39亿立方米。

甘河:发源于大兴安岭东侧沃违其山麓,东经°51′,北纬51°28′,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0.8/,多年平均径流总量36.4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量立方米/秒,呈西北向东南流向,于嫩江县西南5公里处,汇入嫩江。较大支流有阿里河,奎勒河等。

阿里河:发源于伊勒呼里山南侧,东经°29′,北纬51°17′,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2.16/,多年平均径流总量4.5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量13.9立方米/秒,自西北向东南流至阿里河镇东南汇入甘河。

奎勒河:发源于莫格吉大山东麓,东经°14′,北纬50°26′,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1.07/,呈西北向东南流向,进入莫旗于乌如根塔拉附近汇入甘河。

诺敏河:发源于大兴安岭东侧龙嘴山南麓,东经°55′,北纬49°56′,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0.82/,多年平均径流量总34.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量立方米/秒,自西北向东南流至尼尔基西南分两支注入嫩江。主要支流有毕拉河等支流。

毕拉河:发源于大兴安岭东侧加乐敦山西北坡,东经°05′,北纬48°52′,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1.76/,多年平均径流总量12.5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量39.9立方米/秒,呈西至东流向,于诺敏镇北约15公里处汇入诺敏河。

多布库尔河:发源于伊勒呼里山南侧,东经°31′,北纬51°17′,河长公里,多年平均径流总量9.73亿立方米,年平均流量24立方米/秒。自西北流向东南于兴牧屯东南约25公里处汇入嫩江。

那都里河:发源于伊勒呼里山南麓,东经°40′,北纬51°09′,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0.81/,自西北向东南,汇入嫩江。

罕诺河:该河为嫩江干流上游的较大支流,上游河段称坎都河,发源于伊勒呼里东南坡,东经°25′,北纬51°18′,河长公里,流域面积4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0.89/,呈西至东流向,于朝阳以下约25公里处汇入嫩江。

欧肯河:发源于加格达奇岭东,东经°20′,北纬50°21′,河长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河道平均比降0.92/,上游河段流向大体呈北至南,至下游奋斗村附近折向东流,在小石山东约15公里处汇入嫩江。

本旗因受地形制约,河流多,湖泊少,只有在各河流下游地形平缓地区有少量的湖泊分布。

其他:本旗植被相对良好,具有滞缓径流和固结土壤的作用,水土流失现象轻微,各河流含泥沙量甚小。各河流的天然水质优良,基本上没有污染。

本旗由于地域辽阔,河流上下游的地形、气候等条件不同,因而,结冻、封冻和解冻的时间也有差异,最大冰厚1.88米,封冻天数最长天。

全旗耕地面积为.62万亩,其中:阿里河4.4万亩,吉文镇1.1万亩,托扎敏乡11万亩,克一河镇2.5万亩,甘河镇1.7万亩,大杨树镇78万亩,宜里镇.5万亩,诺敏镇54.7万亩,乌鲁布铁镇74.9万亩,古里乡83万亩。

全旗草地面积为.26万亩,草种有种,其中饲用草有种,占草种的48.2%,总产草量20亿公斤。

洪水主要发生在7月~8月份,洪峰年内发生次数较少,一般为1~2次,洪水过程线较平缓,洪水历时一般为20~30天,洪水过程线多为单峰型。

历史洪水情况:本旗境内较大河流历史最高洪峰流量:

0年~年64年中,洪水发生12年次。年~年32年中,洪水发生5年次。较大洪水发生年份为2、、、、年。

诺敏河0年~年发生五次大洪水,最高流量是2年m3/s,距今最近年份大洪水发生在年、年,流量分别是m3/s、1m3/s。(小二沟水文站提供)

甘河0年~年发生六次大洪水,距今最近年份大洪水发生在年,流量是m3/s。年流量是m3/s。年流量是m3/s。(吉文水文站提供)

阿里河年、年、年最大流量分别是m3/s、m3/s、m3/s。(阿里河水文站提供)

多布库尔河年、年、流量分别m3/s、m3/s、m3/s。(古里水文站提供)。

旗内堤防大多是在原民堤基础上加高培厚而成,堤基存在渗漏,防洪标准较低,并且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堤防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造成部分工程没有按批复设计完成,存在多处险工险段。现全旗按98洪水设计要求实际建设完成堤防67.公里(不含农场局),达标56.公里,不达标提防11.3公里。

防洪工程建设一览表

堤防名称及所属流域

堤防长度

设计标准堤防等级

设计流量(m3/s)

实测历史较大洪水实测历史最高洪峰流量(m3/s)

控制流域面积km2

设计堤防全长(km)

达标长度(km)

桩号

克一河镇克一河堤防(甘河流域)

6.

5.

0+~6+

30年一遇三级

克一河镇霍都奇河堤防(甘河流域)

5.55

5.55

0+~2+

20年一遇四级

.4

.2

0+~3+

甘河镇克一河堤防(甘河流域)

7.25

7.25

0+~7+

30年一遇三级

吉文镇吉文河堤防工程(甘河流域)

6.3

6.3

0+~6+

20年一遇三级

.3

阿里河西河防洪工程(甘河流域)

3.82

3.82

0+~3+

20年一遇四级

8.39/14.3

阿里河堤防工程(甘河流域)

9.3

9.3

0+~9+

30年一遇四级

()()

阿里河镇甘河堤防

2.7

2.7

0+~2+

50年一遇三级

2

()()

乌鲁布铁镇甘河堤防(甘河流域)

5.1

1.9

0+~2+

30年一遇三级

90

大杨树镇堤甘河防工程(甘河流域)

10.3

5

0+~2+

50年一遇三级

2+~5+

30年一遇三级

古里乡多布库尔河堤防工程(嫩江流域)

3.1

3.1

0+~3+

20年一遇四级

()()

诺敏镇诺敏河堤防工程(诺敏河流域)

7.8

6

0+~6+

20年一遇四级

()

19

(一)大杨树镇甘河堤防桩号2+~2+、3+~3+渗漏处(已按设计除险加固,但尚未经大洪水检验),5+~10+堤防未达标;大杨树镇区益民河两岸,一道街至二道街处;大杨树益民河与甘河交汇处闸门两侧。

(二)阿里河镇甘河堤防,河南大桥西侧米处(由于河道转弯,易发险情)。

(三)古里乡多布库尔河堤防桩号0+~1+段需加固维修。

(四)诺敏镇诺敏河堤防桩号1+~2+,2+~2+,3+~3+段(由于河道转弯,易发险情);

(五)乌鲁布铁镇甘河堤防桩号0+~0+、2+~5+段未按设计达标;

(六)甘河镇克一河堤防桩号1+~1+(由于河道转弯,易发险情),5+~7+段未按设计达标;

(七)克一河镇克一河堤防吊桥西侧~米处(堤防基础渗漏),桩号3+~5+段未按设计要求新建。

(八)吉文镇吉文河堤防桩号0+~0+由于河道比降大,易冲刷堤脚,0+~0+,3+~3+处护脚损毁。

综上分析可知,本旗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洪涝、冰雹、干旱、低温冷害、霜冻,直接后果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可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提防决口等衍生后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旗堤防工程建设和干旱预警,确保汛期度汛安全和干旱天气的应急处置。

1.2 应急资源调查

各乡镇(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自区域的防汛抗旱任务,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物资装备。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应急抢险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灾害的工作需要,提出需由旗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旗政府审批后执行。

(一)防汛物料、器材储备

防汛物料、器材的储存实行国家、地方仓储,群众筹集储存相结合的办法。

防汛物料、器材储备的基本情况:

1、防汛抢险砂石用量很大,各乡镇选定料场,在险工险段处附近取土,组织群众投劳备土。

2、砂石料在险工险段就近存储,便于抢险使用。

3、编织袋、钢材、木材、照明设备、抢险必要设备,各乡镇自行储备,储备物资如下:

大杨树镇:编织袋20条、土工布1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5吨、桩木7立方米、救生衣件。

阿里河镇:编织袋20条、土工布2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吨、桩木9立方米、救生衣件。

甘河镇:编织袋0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0吨、桩木4立方米、救生衣件。

乌鲁布铁镇:编织袋0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0.5吨、桩木3立方米、救生衣件。

古里乡:编织袋0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0.5吨、桩木4立方米、救生衣30件。

诺敏镇:编织袋12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0吨、桩木4立方米、救生衣件。

吉文镇:编织袋0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吨、桩木4立方米、救生衣件。

克一河镇:编织袋0条、土工布平方米(防渗漏)、砂石料立方米、铅丝0.5吨、桩木2立方米、救生衣50件。

托扎敏乡:编织袋条、砂石料50立方米、铅丝0.5吨、桩木1立方米、救生衣50件。

宜里镇:编织袋2条、砂石料立方米、铅丝0.5吨、桩木1立方米、救生衣50件。

旗防汛指挥部储备物资作为机动调配物资:编织袋00条、铅丝5吨、棕绳0米、汽油30吨、柴油30吨。分别由旗供销社、石油公司仓储。

全旗共计储备物资:编织袋140条、土工布0平方米、砂石料立方米、铅丝13吨、桩木39立方米、救生衣1件、棕绳0米。

4、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及不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群众,根据当地防汛任务,捐集编织袋及其他防洪抢险物料。

(二)防汛物资、器材的供应

1、防汛物料、器材的调拔和使用。旗供销社库存物资,在遇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防洪法》有权调集使用。

2、物资进、出库手续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三)抢险救灾医疗队及其它

1、全旗抢险救灾医疗队由旗卫健委负责组织调动。

2、各乡镇抢险救灾医疗队由乡镇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负责本地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任务。各医疗队应备有充足医疗器材和防疫治疗药品。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3、交运、电力部门负责本部的自救抢险队的组建,做好受损设备调查上报和修复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5、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6、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举办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1.3 结论

通过对旗防汛、抗旱事故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可知,旗境内洪涝、干旱潜在风险因素较大,针对重点防护区域、重点防护时间段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在灾情发生时,应急力量完备,人员、物资、装备储备充分,组建有专业、半专业救援队伍,所有应急力量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调动实施救援。

第二章 总则

2.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汛情、旱情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汛情、旱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汛情、旱情的应急、控制和抢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汛情、旱情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8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号令)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发〔6〕24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鄂伦春自治旗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汛情、旱情发生的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以上;

(3)超出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旗市(局)行政区(施业区)的汛情、旱情;

(5)旗政府认为需要旗政府响应。

2.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处置方针,有效地预防和处置汛情、旱情灾害。减少一般灾害,不发生重特大灾害和人身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生态资源。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汛情、旱情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旗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旗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派驻机构,尤其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林业局(森工公司),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总指挥:何胜宝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额尔敦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阿文祥旗政府副旗长

副总指挥:于德军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包雪峰阿里河林业局副局长

高景瑞克一河林业局副局长

张庆华吉文林业局副局长

田凤喜甘河林业局副局长

曲荣贵大杨树林业局副局长

刘瑞华毕拉河林业局副局长

涂立志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敖丽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局长

王文峰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和新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巴特尔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玉清旗发改委主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娜日格旗教体局局长

盖占江旗工信局(商务局)局长

何雪峰旗民政局局长

魏占友旗财政局局长

王义夫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敖杰旗交运局局长

张子成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奕旗卫健委主任

赵晓安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郎伟旗供销社主任

林岩旗气象局局长

王胜春旗公安局副局长

唐胜利旗住建局副局长

石磊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清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副局长

马跃武警中队队长

刘东波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于联超阿里河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辉大杨树森林消防大队教导员

邱平文毕拉河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仁良旗联通公司经理

齐薇旗移动公司经理

史君华旗电信公司经理

益明玉国网鄂伦春旗供电公司经理

时光鄂伦春中石油经理

曹永刚农垦石油公司负责人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石磊兼任。值班电话(传真):。

3.2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旗委、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2)制定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方案和各项措施,并督促落实。

(3)进行防汛抗旱工作业务管理,组织开展检查,及时掌握全旗水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制定旗境内江河流域防洪抗旱预案。

(4)组织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基础建设,并组织实施;管理防汛抗旱设备设施。

(5)根据汛情旱情发生规律和实战需要,提前制定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灾害,及时掌握灾害动态,调整指挥方案,参与灾害的组织和指挥处置。

(6)负责汛情旱情灾害统计上报,管理汛情旱情灾害档案。

(7)完成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旗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2)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申报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防汛抗旱项目;审核全旗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安排全旗投资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发生重特大灾害需紧急调拨物资时,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仓储粮食的防汛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和调运工作。

(3)旗工信局(商务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救灾、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企业水旱灾害情况。

(4)旗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制定防灾“明白卡”并发放到村、户。

(5)旗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对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分配方案,防洪工程维修、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及灾区救灾经费分配方案,经研究协商确定后,及时下拨款项,并监督使用。

(6)旗交通运输局:承担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救灾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救灾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7)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经营单位汛情防范和应急避险措施。

(8)旗卫健委:负责灾区受伤人员的救治、药品紧急支援、卫生防疫和灾后疫情控制工作。

(9)旗林业和草原局:承担嘎仙沟林场、马鞍山林场、朝阳沟林场防汛抗旱工作,施业区内的检查站、护林人员的实战演练和培训工作。

(10)旗供销社:负责向广大农民进行防汛抗旱教育并配合社会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1)旗气象局:负责全旗及重点林区、牧区、重点时段的定期气象监测,发布防汛抗旱等级预报并提供气象服务,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情监测、预报和发布警报,参与利用遥感技术进行损失评估。

(12)旗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防汛抢险物料,破坏防洪与排涝工程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洪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必要时,动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及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旱服务。

(13)旗住建局:负责城镇防洪排涝工程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区排涝;及时向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材料。

(14)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强对农牧民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教育。

(15)武警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阿里河森林消防大队、大杨树森林消防大队、毕拉河森林消防大队:根据汛情和旱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生产救灾等任务。

(16)中国石油旗销售分公司、农垦石油公司:保障防救灾车辆、机具用油供应工作。

(17)旗联通公司、旗移动公司、旗电信公司:负责落实救灾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抢险救灾公益报警电话畅通及协调其他通讯行业的互联互通。

(18)国网鄂伦春旗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变电站的运行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和防洪工程运行的电力供应、电力调度;本部门通信设施在防汛抗旱时优先为防汛抗旱服务。及时向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水毁电力设备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包片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行政一把手为村第一责任人,各驻在企业行政一把手为施业区包片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建立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制度,一级对一级负责,直接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何胜宝同志为全旗防汛抗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第一责任人对旗领导包片直接责任人负责,包片直接责任人对全旗第一责任人负责,各驻在企业第一责任人、村第一责任人对乡镇领导包片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预警预防机制

4.1 监测内容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水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河流重要堤防、涵闸、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堤防、涵闸、水库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4.2 监测网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充分利用气象、地质监测预警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灾情发生的潜在性,发现新的灾情后及时报告。

自动监测站分布表

序号

站名

站号

地点

监测内容

管护人员

联系方式

1

新华一队

15

大杨树镇新华村一队

雨量

刘允楼

15945477

2

半拉山西屯

15770

大杨树镇半拉山西屯

雨量

丁海臣

48037

3

一道岗

15790

大杨树镇富饶村

雨量

马玉峰

15241

4

大杨树

15

大杨树镇镇区

水位

鄂刚

18648148

5

乌尔其村

15740

乌鲁布铁镇乌尔其村

雨量

王朝阳

6

向阳村

15750

乌鲁布铁镇向阳村

雨量

李成香

7

春亭阁村

15730

乌鲁布铁镇春亭阁村

雨量

牛立明

42196

8

兰巴库村

15760

诺敏镇额尔肯村

雨量

高新刚

47019246

9

大二沟管护站

15

诺敏镇江北村

雨量

高春河

10

卧罗迪

15750

诺敏镇卧罗迪村

雨量

张继荣

13234443

11

北烟筒石村

15

诺敏镇北烟筒石村

雨量

于召龙

47072

12

古里农场

13

古里农场场部

水位

孔令柱

13

古里水库

13

古里农场古里水库

水位

杨晓东

14

古里乡

11

古里乡乡政府

雨量

吴晨泽

15734802

15

古里农场二队

11

古里农场二队

雨量

刘桂峰

16

阿东

15720

阿里河镇阿东村

雨量

潘宝成

15847785

17

齐奇岭

15725

阿里河镇齐奇岭村

雨量

王志刚

13904990

18

昆仑山

15

阿里河镇昆仑山村

雨量

佟胜杰

19

红星林场

15540

阿里河镇红星林场

雨量

刘东升

18080378

20

托河政府

15

托扎敏乡镇区

雨量

敖娜敏

21

陶力罕

15

托扎敏乡陶力罕村

雨量

李国珍

22

勃力河

15480

托扎敏乡勃力河村

雨量

冷德利

15338618

23

托扎敏乡

18390

托扎敏乡镇区

水位

敖娜敏

24

甘东村

15

甘河镇甘东村

雨量

王平

25

甘西

15350

甘河镇甘西村

雨量

张文革

17093599

26

奇力滨

80

甘河镇奇力滨林场

雨量

李秀显

27

甘河

14

甘河镇镇区

水位

姚志军

13949999

28

小二红

15550

宜里镇小二红村

雨量

陈东升

29

宜里十四队

15830

宜里镇宜里农场十四队

雨量

宫海涛

49705699

30

宜里农场四队

15

宜里镇宜里农场四队

雨量

王国斌

48370

31

卧罗河村二组

15860

宜里镇卧罗河村

雨量

邢乔

32

布苏里要塞

15

吉文镇索布苏里要塞图罕村

雨量

程国恩

48028

33

吉文政府

15430

吉文镇吉文政府院内上村

雨量

张兆红

34

索图罕

15260

克一河镇索图罕村

雨量

曹德岭

35

克上

15

克一河镇克上村

雨量

黄伟

64759

36

托河林场

14

克一河镇托河林场

雨量

曾宪伟

37

斯木科

14

克一河镇斯木科

雨量

邹淑琴

4.3 监测预警

根据洪涝、干旱灾害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干旱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Ⅳ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Ⅲ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Ⅱ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0%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I级响应。

汛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1、未来36小时内,全旗普降大暴雨,4个以上乡镇降雨量将达特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mm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将达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中心城区道路、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积水,积水深达cm以上,大部分房屋进水;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主要江河接近历史最高水位(50年或年一遇洪水);旗内江河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且呈上涨趋势或持续稳定;沿河低洼地区城镇进水,大部分房屋进水,多数房屋受淹垮塌;重要河道将发生百年一遇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4、河道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溃、决口、倒闸。

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行动

1、全旗进入紧急状态,旗政府主要领导进入防汛指挥中心指挥防洪抢险;各分管副旗长按职责负责相应行业的防洪工作;各位副总指挥长按分工进入一线指挥;

2、全面启动各级各部门防汛预案并按职责划分和预案要求由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主持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抗洪抢险工作;

3、没有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要进入警戒状态,全力检查,排除防洪隐患,确保安全;

4、全旗重要的抢险工作由旗防汛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执行。一般性抢险救灾工作仍由各地区、各部门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5、由旗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1、未来36小时内,全旗将普降暴雨,4个以上乡镇降雨量将达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降雨量已达暴雨或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到mm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中心城区大部分道路、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积水,水深达80cm以上,部分房屋进水;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江河超过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4、河道可能发生5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地段可能发生溃堤、决口;大坝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管涌,泄水建筑物及设施发生故障。

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行动

1、各地区、各部门进入警戒状态,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主管领导和带班领导进入临战状态;

2、启动部分旗级防汛预案,旗防汛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旗防指领导到指挥中心指挥,分管副总指挥到旗防汛办公室指挥;

3、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领导除了带班指挥外,还要带队深入防洪重点部门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4、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要提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一切力量抗洪抢险,抢险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出险地区负责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向旗防指报告。出险地区乡镇专业抢险队集结待命,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到重点部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旗级各部门应全力确保重点设施正常运转;

5、由旗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1、未来36小时内,全旗将普降大到暴雨,部分地方,降雨量将达暴雨,或个别乡镇降雨量已达暴雨到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降雨量将达mm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立交桥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较长时间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40cm;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接近保证水位,或一条以上江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

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行动

1、各地区、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带班领导上岗值班;

2、旗防汛办公室在通报气象、水文预报的同时,还要将相关情况向旗政府值班室报告;

3、各乡镇在向旗防汛办公室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相关情况向旗政府和分管领导报告;

4、河道管理部门和沿河政府要组织力量沿河巡查,及时消除防汛隐患,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水闸的管理部门进入临战状态;

5、抢险救灾工作由出险地政府按当地防汛预案组织,旗级有关部门配合;

6、由旗防汛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1、旗气象台预报,未来36小时内,全旗将普降大雨,部分地区雨量将达暴雨,或雨量已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将达30mm以上,或已达3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立交桥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短时积水,积水深度可能在20cm以下;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正常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一条以上江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上涨趋势;

4、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行动

1、各地区、各部门保持警戒值班,旗防汛办公室将预报通报到各乡镇、市防汛办公室;

2、各乡镇将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旗防汛办公室报告;

3、气象、水文信息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4、一般情况由旗防汛办公室值班负责人处置,特殊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

5、由旗防汛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气象条件及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Ⅱ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旗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洪涝、干旱灾害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救灾组织指挥机构的层级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救灾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洪涝、干旱灾害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Ⅲ级及以下响应:发生一般洪涝、干旱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直接处理。并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情况,制订救灾方案,调动救灾力量,下达救灾任务。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洪涝、干旱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本预案,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支持保障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救灾方案,调动救灾力量,下达救灾任务,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洪涝、干旱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先期处置救灾方案,调动救灾力量,下达救灾任务,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5.1.1 领导小组的响应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1小时内,决定启动响应级别。

Ⅰ级响应时,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拟订先期处置救灾方案,调动救灾力量,下达救灾任务,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保持与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机构、事发地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Ⅱ级响应时,立即启动本预案,拟订先期处置救灾方案,调动救灾力量,下达救灾任务,随时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机构、事发地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应急力量进行支援,事故已经或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及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Ⅲ级及以下响应时,随时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机构、事发地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5.1.2 旗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Ⅱ级以下响应时,旗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参与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针对性方案。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5.3 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5.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5.3.2 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5.3.3 直报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旗人民政府和旗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旗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3.4 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3.5 报告内容

  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地点或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灾害准确位置、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发生地周围植被情况、气象情况、发展趋势、指挥救援情况等;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采用电话快报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5.4 报告程序

5.4.1 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9、、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灾害信息。

5.4.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上报。

5.4.3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4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的特别重大的汛期、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5.4.5各乡镇发生水旱灾害时,要立即到现场核实灾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2小时内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不断续报灾害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虚报。新闻媒体对各种水旱灾害的报道要及时、准确,并注重效果。各成员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5.4.6 事故灾难发生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4.7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情况接报

5.5.1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发生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指挥部成员,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5.5.2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旗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6 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6.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6.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6.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6.4积极组织抢修被损坏水利设施、抗旱设备,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5.7 医疗卫生救助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根据《鄂伦春自治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属地人民政府应事先配备事故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5.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5.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向旗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超出旗政府的处置能力时,旗政府向呼伦贝尔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5.12 信息发布

  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对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措施等。

5.13 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旗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保险理赔

  汛情、干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事故灾难由上级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本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包括准确位置、时间、发生原因、发生地周围植被情况、气象情况、发展趋势、指挥救援情况等),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旗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旗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乡镇(局)、林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自区域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装备。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装备,用于各地物资补充。

7.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组建防汛抗旱抢险队,一般由群众抢险队、部队抢险队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组成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2.5 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7.2.6 物资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的水利设施,应提前编制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需要。

7.2.7 资金保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提出需由旗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旗政府审批后执行。

7.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7.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2.10 应急保障的衔接

  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气象部门为救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天气情况、天气预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救灾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主要内容是洪涝、干旱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旗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

7.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7.4.3 演练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7.5 监督检查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件

8.1各乡镇应急人员联系方式

乡镇

名称/职务

电话

邮箱

阿里河镇

防汛值班室

5628

nongmulinshui

.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3.2 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4 交流与合作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积极建立与相邻旗县、相邻外省市的应急机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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