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科学合理地制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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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年到
了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1月11日至1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会期4天半。
“居住建筑供热收费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现实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可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居住成本。同时鼓励节约用热,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李丽萍代表说。
她说,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热费多年来一直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目前仍在延续该计收规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众所周知,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廊等公用部分一般没有供热,没有供热公用建筑部分面积为什么要计收呢?因此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热费不合理、不科学。
李丽萍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要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年自治区发改委和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实施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但在计算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时,建议面积热价、计费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套内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上标注为依据;没有标明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小编有话说
其实,在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67号)中就提出“积极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
到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实行两部制热价政策。各地依据成本变化等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减少以面积计价收取热费的方式,实行以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其余按照计量热价收取”。
可以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为供热计量保驾护航。小编依据供热计量改革发展经历阶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特将相关文件整理后,以飨读者。
试点阶段
(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67号)
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供热企业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为全面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提供可靠的、科学的数据。
积极推进按热计量收费,在未出台热计量收费标准前,对符合节能标准并经节能办公室认定的节能建筑,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一般建筑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减收供热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
关于对包头市具备供热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试行热计量价格的批复
包头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试行计量收费的请示》(包发改价字[]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包头市供热体制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约热能,经研究决定,从年供暖期开始,在包头地区,对具备供热分户计量设施的用户试行按用热量收取热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行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标准为8.8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15元/吉焦,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标准为10.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用户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17.5元/吉焦,按照用户热表计量征收。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居民用热费标准:S=8.85*F+15*Q非居民用热费标准:S=10.2*F+17.5*Q其中:S代表收费额单位:元F代表住宅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Q代表计量用热量单位:吉焦
二、试行期间,供热价格分两次收取。基本热价在采暖开始前,由供热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计量热费待采暖期结束一个月内由供热企业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向用户收取。试行期间,居民用户的两部制热费合计金额高于按面积收取的热费仍以按面积计费标准收取,低于按面积收取的按计量热费收取。
三、热力公司要切实做好试点用户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采暖期结束后要及时向我委报告试点情况及用户反映。
四、上述价格标准从—年采暖期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面启动阶段(-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十一五”总体规划的通知
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赤峰、通辽等城市积极开展按热计量收费试点,实施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热计量改造工程,适时实施按热计量收费。中小城市逐步淘汰小型、分散、高能耗的燃煤锅炉房,不断整合优化供热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
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否则不予办理各项开工和竣工手续。既有居住建筑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以盟市为单位,合理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旧住宅小区,房屋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明显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切实推进。
全面强制推进阶段(年以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旧住宅小区,房屋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施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有条件的小区实行集中供热;供暖管网漏损率明显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得到切实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内财建〔〕号)
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对于实现我区的节能减排目标具有积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万平米,投入中央资金万元,自治区本级配套万元,圆满完成了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12号)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为深入推进我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当前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任务并签订工作协议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年标准不变,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盟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建立相应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与所属旗县区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改造工作协议,明确改造目标。年前基本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盟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各盟市政府所在地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和我区实际情况,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年节能改造目标,由各盟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年3月中旬前联合发文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财政奖励资金。
二、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申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
申报供热计量及当前改造重点市县,要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各盟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申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申报文件于年3月中旬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文报送改造方案。电子文档通过经济建设处网“网上传递”、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电子信箱上报。经济建设网网址: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竟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内发改价监字[]91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号)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对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重新印发,内发改价字[]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3月21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建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成[]14号)明确要求,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基本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利益,鼓励节约用热,促进节能降耗,体现公平负担。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体现价格的灵活性。
(二)两部制热价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吉焦/㎡)
三、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四)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暖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五)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各盟市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和办法,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各盟市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报告。
(二)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各盟市要积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财政补贴等政策,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已经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政策。尚未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盟市,必须在年年底前出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要考虑热计量表的更新、定期检测、数据远程传输等综合成本因素,做到合理补偿成本;制定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应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盟市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价格的监管,确保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三)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各盟市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供热企业实施供热计量收费主体责任的具体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四)保持供热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地不得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之机变相提高供热价格。按计量供热收费和按面积收费的水平应大体相当,不增加热用户的用热负担。
(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正式出台计量标准前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等法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个盟市、旗县供暖期只能制定一个供热计量价格标准。不调整面积热价的地区,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可不进行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盟市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热量消耗的相关数据,为制定和完善公平公正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提供依据。要多渠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在加强监管、激励政策、资金筹措、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宣传各地、各企业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智能热网建设、应用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形成合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同时,要对推行供热计量价格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企业公开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氛围。各盟市要把社会宣传工作纳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3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
进一步推广按热计量收费。率先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供热计量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供热计量设施建设、使用、收费等工作,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加快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鼓励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促进热用户端节能降耗。探索创新供热管理模式,开展供热公司直管到户的示范试点,解决热用户端按需用能问题,提高用热末端的精细化管理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到年底,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加强新建建筑工程监管,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号)
实行两部制热价政策。各地依据成本变化等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减少以面积计价收取热费的方式,实行以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其余按照计量热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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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7-29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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