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全县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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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仍在领取以及其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开展违法违规领取社保基金专项追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上述行为的干部群众,请于年5月20日前主动到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完善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退费手续。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对丧失社会保险领取资格人员(如去世、失踪、判刑等情形),其家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或原工作单位要在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及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符合办理丧葬费的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费。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相互告知、相互监督、自觉守法。对知晓上述违法行为的,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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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5月13日
来源: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王艳霞
责编:王春梅
审核:李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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