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全文诱骗52人强迫劳动,主犯判刑4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黑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振华(绰号刘念),男,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年12月1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年12月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莹,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友,男,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文辉(绰号张辉),男,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年5月6日因涉嫌犯强迫劳动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哈铁检刑诉〔〕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犯强迫劳动罪,于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祎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及被告人刘振华的辩护人吕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年至年4月,被告人刘振华伙同他人在哈尔滨市人才市场、哈尔滨火车站等地,以每天元或元的工资待遇、供吃供住的欺骗手段招募工人,并纠集被告人王友、张文辉以及“高天”、“苏某”、“陈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在劳动用工行业形成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振华等人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盛和世纪小区、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盘古镇、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榆林村、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林业局、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云天化肥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佳木斯市富锦市宏甸村、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小镇、哈尔滨市中哈高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地,采取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分别强迫周某1、田某、孙某1达等19名被害人从事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获得赃款人民币30余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振华于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文辉于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二楼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王友于年5月15日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物证有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存取款小票、2个弹弓照片;书证有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唐某、周某2、王某1、刘某1、孙某3、李某3、张某2等16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张某1、朴某、李某1、孙某1达、郝某1、那某1、赵某1、付某、白某、项某、田某、赵某2、周某1、武某、李某2等18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的供述和辩解;医院司法鉴定所对14名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对位于哈双路建工村被害人被强迫劳动及居住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对被告人刘振华、王友的银行卡等物品进行扣押的扣押笔录、证人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被告人刘振华属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振华系主犯。被告人王友、张文辉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友、张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振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刘振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振华的犯罪行为不是黑恶势力,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振华于年至年4月伙同他人在哈尔滨市人才市场、哈尔滨火车站等地,采取以每天元或元的工资待遇、供吃住等欺骗手段招募工人,并纠集被告人王友、张文辉以及“高天”、“苏某”、“陈某”(均另案处理)通过扣押被害人身份证、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分别强迫周某1、田某、孙某1达等19名被害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盛和世纪小区、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盘古镇、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榆林村、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金河林业局、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云天化肥厂、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佳木斯市富锦市宏甸村、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小镇、哈尔滨市中哈高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地进行劳动,甚至连续工作18、9个小时不让休息,春节期间不准回家,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获得赃款30余万元。被告人刘振华、王友、张文辉以强迫他人劳动的方式为其获取经济利益,在劳动用工行业形成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经侦查,被告人刘振华于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文辉于年4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客运站二楼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王友于年5月15日在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有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存取款小票、二个弹弓照片;2.书证有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关于我认识刘某3,他领一帮人在化肥厂院内干力工,他在我食杂店主要买土豆和白菜、大米。他买的大米都是大米筛漏子,就是大米中生长不成熟的米。(2)证人周某2关于我的房子位于双城区建功村步高胡同,在中哈农业化肥厂旁边,我租给一个叫刘振华的男子了,他领着一帮人在化肥厂干活,他刚搬进去的时候我看过,屋里很多木板搭的上下铺,看起来十几个人在那住,还有一个做饭的老头和一个瘸子。(3)证人王某1关于我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建功村中哈农业化肥厂北侧的一个民房做饭,是刘某3和张某4把我雇来的,他俩领着16个工人在旁边的化肥厂干活,我每天给他们做三顿饭,这些人中有三个是聋哑人,还有一个腿受伤的。(4)证人刘某1中哈农业化肥厂的生产线都包给我表哥邢某1了,年正月初十邢某1把我带到这干活的,化肥厂一共三伙人,我们是其中一伙,这三伙的总负责人是邢某1。有一个生产组负责人是刘某3,他手下有十五六个人,刘某3干的是生产、装车。他雇的人有三个哑巴,还有几个不像正常人。(5)证人孙某3关于我是年11月份来双城区建功村中哈农业化肥厂当保管员的,这个化肥厂雇的工人算我在内有七个人。马德太和刘振华雇的工人负责抗袋子、摆袋子、最脏最累的活都是他们干,刘振华年12月雇的十五、六个工人中有几个哑巴,穿的非常脏非常破,刘振华的工人七点钟左右开始工作,我五点下班的时候他们还在工作,有时候干到凌晨,工人没有休息日。(6)证人李某3关于我是年1、2月份的时候来担任东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东车间的生产管理。我认识刘振华,他是给乔某2军招聘工人的,给刘某3管理的负责人叫王友,刘某3不经常到厂子来,王友领着这些工人吃住在工厂里,早上和中午我们一起吃,晚上有时候我们自己出去买菜,我和王友、北车间的主任赵某3、打更的张某2一起吃饭。(7)证人赫某关于汤某子是我们敬老院供养的人员,他来敬老院二十多年了。年3月29日他和我请假说去他堂姐家,走了以后就再也没回来。年2月初的时候,双城车站派出所民警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早上巡线的时候在火车线路上看到汤某子,警察已把他带到派出所了,我们敬老院把他接回来的后,我看到汤某子牙齿被打掉了三颗,左侧头部有五六道伤口,脚都起水泡了,汤某子和我说是在双城一个化肥厂干活,被老板打的,老板用棍子揍他,还限制他自由不让他走,一旦发现他跑了就抓回去揍他。(8)证人王某2关于弟弟周某1在年5月4日穿的破衣服回到家、第二天就在家门抽搐倒地不醒、医院抢救,苏醒后我弟弟跟我说,他在外面跟刘某3干活时,刘某3的手下王友打他头部多次,年在跟刘某3干活期间出现抽搐现象不省人事五六次,工友都看见了。(9)证人王某3关于父亲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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