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集职业
市属各有关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工作,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根据《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90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1号)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征集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选择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社会急需紧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二、征集条件
(一)日喀则市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或院校精品专业直接相关。
(四)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命题专家团队和考评人员队伍)、评价规章制度及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五)企业申报备案的,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六)具有完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措施和完善的内部质量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并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七)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对象。
1、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2、评价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3、评价对象。企业评价对象为内部员工;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评价对象为16周岁以上城乡劳动力。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分析比较、精准择优,遴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经专家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后,报自治区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同时,对备案成功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年度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申报主体于年5月25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人社局技能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边巴
联系-
附件: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表
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5月13日
请识别以下
转载请注明:http://www.genhezx.com/ghsmj/12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