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河交通事故一览

年8月10日,树某某驾驶黑P的小型客车,沿阿龙山街由南向西行驶至根河市中央路与阿龙山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赵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树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年8月10日,郭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沿动力街小坝由北向南行驶至动力街根河市电业局小坝与光明小区东门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房某某驾驶黑B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房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郭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房某某负次要责任。

年8月9日,尹某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旧省道线由角刀木往根河市方向行驶至省道线公里加米木瑞驿站路口时,与欧某某驾驶蒙E车牌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欧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尹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欧某某负次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8月4日下午的交通事故,有目击者拍下了现场照片:

8月4日下午2点左右,在根河市中央路和新华街路口,一辆自行车与棕黄色越野车发生剐蹭,骑自行车的老年男子倒在了地上。

下午2点10分左右,医院救护车来到现场,倒在医院救治,具体伤情不知。棕黄色越野车停在事故发生现场,车上擦刮痕迹明显。据现场一目击者介绍,当时他正坐在路边休息,看到棕黄色越野车和自行车夹夹剐蹭在了一起,骑车男子倒在了地上。“我猜想是因为越野车没注意到骑自行车的人,加上急着右转弯,自行车和棕黄色越野车才会剐蹭在一起。”目击者说,新华街这边居民住宅楼多、机动车、电动车都比较多,平时更应该减速慢行,注意安全。事故原因及伤亡情况以相关部门调查为准。新华街路口但来往车辆较多,因此从该路口通行的司机朋友们一定要减速慢行,相互礼让。

年8月4日,汝某某驾驶蒙E车牌的小型客车,沿中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根河市中央路新华街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刘某某,骑自行车碰撞运动车辆,致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汝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根河近期旅游车辆

市民自有车辆明显增多

部分路段车流大

市区一定要减速行驶

注意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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